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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以绝对性理由驳回的商标驳回复审案例

来源:银河集团官网商标部    发布时间:2026-02-11 13:13    点击量: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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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申请人:某中心有限公司

驳回理由:申请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驳回复审结果:经审理,商标局认为,申请人已被“环同济研发设计服务特色产业基地”的主管部门授权使用“环同济知识经济圈”的表述,若申请人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计算机编程等服务上,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二、案例评析

申请商标包含特色产业基地名称,在注册申请审查阶段被商标局以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为由驳回,即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银河集团官网的商标代理人对驳回理由及申请人的情况综合分析,在驳回复审阶段提交了申请商标的设计来源、使用场景等,阐述了申请商标的注册与使用不会导致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证明资料不仅包括主管部门的授权文件这一关键性资料,也涵盖商标设计来源、商标使用现状等辅助性资料。最终,商标局认可上述资料,申请商标得以顺利通过复审。

三、案件启示

商标法中的绝对性驳回理由是指商标注册申请因违反禁止性规定而必然驳回的情形。当商标申请被驳回时,商标申请人仍然可以通过驳回复审等后续救济措施争取商标授权。

作为专业的商标代理服务机构,银河集团官网能够为企业提供驳回复审等复杂案件的风险评估、可行性方案、流程 动态监控等全面的商标申请方案,协助企业收集有效的答辩资料,以争取和维护商标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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